搶車撞死人 洋學生囚4年 求情指死者不應載醉客 官批無悔意
 (明報)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明報專訊】醉酒澳洲    籍大學生登上的士後與司機爭執,當司機站在司機位旁時,他竟開車行駛,未脫安全帶的司機被拖行,最後撞欄而死。該大學生否認誤殺及醉駕等罪,終被陪審團裁定罪成,但他求情時仍指司機要負責任,不應接載醉酒乘客,亦不應將醉酒乘客留在開了引擎的車內。法官狠批被告毫無悔意,判監4年3個月及停牌5年。

「港刑事九成定罪」 父或上訴

被告父親對判決感不滿,冷冷說︰「香港的刑事案,被定罪率達九成之高。」他表示保留上訴權利。

死者黃志明的兄長昨聽審後怒斥判刑太輕,誤殺一罪只判3年不合理(見另稿)。立法會    議員兼律師涂謹申    認為,誤殺的元素包含被告人的危險行為,案中被告用車在路上胡亂駕駛,其實可以造成不止一人死亡,是極危險的行為,相比「一對一」的錯手殺人案,被告的行為嚴重得多,判囚3年不能反映嚴重程度。

因醉酒駕車撞死人而被控誤殺,今年亦有案例。去年初,貨車司機羅少權在落馬洲    醉駕迎頭撞毁的士,令車上6人喪命,羅承認6項誤殺罪,被本案同一法官韋毅志判監6年。

「不應讓醉客獨留開引擎車內」

本案23歲被告Kelsey Lord Michael Mudd持有美國    及澳洲護照,經一晚羈押後昨神色萎靡上庭。大律師楊勁斯(Christopher Young)求情說,被告醉得忘卻一切,不可能認罪,他對事件中有人死亡亦感到憂傷,但今次屬特殊情况,他並非像一般醉駕司機那樣冒險駕車,而且的士司機根本不應讓酩酊大醉的乘客獨自留在開動了引擎的車廂中。


高院法官韋毅志聽罷,狠斥被告毫無悔意:「你將責任推卸他人,指司機、警察及救護員沒有及早拔匙,甚至指車開動是救護員誤踏油門之過,這些說法毫無根據且令人討厭。自責?沒有。遺憾?我想也沒有。即使與你無關,但得悉有人去世而應有的一點悲哀,我也絲毫看不出來。」

官﹕看不出被告有絲毫悲哀

法官又稱,被告雖醉得搖搖欲墜,但他能與司機吵架,司機被拖行時亦大叫得連行經的士司機隔著玻璃也聽見,稍後電視台攝影師來拍攝時,被告更懂得豎起大拇指作反應,難以置信被告醉得不省人事。

去年6月27日凌晨3時半,58歲的士司機黃志明接載被告,兩人不知何故起爭執,黃被迫下車站在司機位與車門之間,稍後的士開動,因黃未解安全帶,只有跟著跑,未幾倒地被拖行至撞上路中央鐵欄,的士繼續行駛碰撞兩的士。當救護員到場檢查時,被告再次驅動的士,逆線上斜數十米至撞上另一輛的士後停下,過程被攝影師拍下。

本港與美國及澳洲均簽署了移交被判刑人士協定,被告或可申不在港服刑,改回美國或澳洲監獄。

【案件編號:HCCC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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