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砍殺小燈泡 王景玉「思覺失調症」逃死
2017年5月12日
王景玉小燈泡砍殺
【今日大話新聞/社會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兇嫌王景玉去年3月在台北市內湖區當街砍殺3歲女童小燈泡23刀割頭命案,引發社會譁然,檢察官對他求處死刑,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12)日上午以王景玉患有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跟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不得判死,依殺人罪判處王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王男當庭聽判時,面無表情。

▲ 砍殺小燈泡,兇嫌王景玉因「思覺失調症」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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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指出,王男的犯罪手段極為兇殘,對被害人家屬及社會治安損害至鉅,屬於可以科處極刑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且犯後未見同理心及悔意,經評估再犯風險仍高,自無法輕縱,但因他患有思覺失調症,依兩公約跟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不得判死,因此判他無期徒刑。

士林地院審理期間,曾囑託慈濟大學教授陳若璋替王男進行心理鑑定,陳若璋曾作證指出,王男智商68,相較一般人屬偏低,他知道殺人是不對的行為,卻用平板的聲調演示殺害小女童的過程,顯示對於他人性命似乎沒有同理心,且對於殺人感覺不到罪惡感。而王男病識感低,父母也極度排斥精神治療,「以我自製的量表評估,他的再犯風險有66%,我覺得屬於高風險」,建議王男及父母應接受家族治療。

檢察官在開庭時主張,王男在犯罪當下仍具有辨識行為的能力,且其智商分數64分數到74分數間,只是落在正常程度與輕度智能障礙的邊緣,並不能直接認定其智能不足,律師主張根據《兩公約》施行法,不得判處精神病患極刑,但我國尚非聯合國成員,應不受約束,且《兩公約》內容針對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是指「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而王男明知不能殺人,卻仍故意殺害無辜幼女,應維持起訴內容,請求法院判他死刑。

王男辯護律師在庭訊時表示,王男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智能有缺陷,根據《刑法》規定不應處罰他,即使法院認為王男當時是有行為能力的,那也應其心智缺陷給予減刑。而先前心理鑑定雖指他再犯可能性高,但只要給予治療或家庭給予支持,就可能降低再犯可能性,「希望合議庭思考,他到底是病人,還是惡人,請求合議庭避免對王男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最後合議庭法官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讓他逃過一死,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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