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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撞死老婦 家屬憂只罰款 引述警稱條例不管單車 律師:控罪無分車種
明報 
5/19/2013

意外身亡的婦人徐慧儀(80歲)本月3日於大埔汀麗路被單車撞倒,因後腦大量出血,終告返魂乏術。
事發的大埔南坑村村口對開汀麗路並無單車徑,徐婦月初途經路口時被單車撞倒,送院搶救數小時後證實不治。

【明報專訊】一名老婦月初在大埔被單車撞倒,送院搶救數小時後因腦出血不治。其家人日前往警署了解,引述警方表示,本港的單車道路安全法例已過時,並無相關法例針對單車造成的致命交通意外,估計就算成功控告疑犯,法庭亦僅會判對方罰款數千元,未必判處監禁,家屬深感不滿。警方回應表示,案件已列作致命交通意外,而法律界指出,控罪不會因犯事者使用何種交通工具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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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3日,死者徐慧儀(80歲)於大埔南坑村村口過馬路,其間被一名姓曾青年踏單車撞倒,徐婦受傷倒地,送院搶救。數小時後,醫生表示徐婦後腦兩邊嚴重出血,但因年老不宜開刀,最後返魂乏術。徐婦的孫女余小姐表示,家人上周到上水警署查詢,她引述警員稱本港法例並無針對單車撞斃路人的事故,罰則僅數千元,毋須入獄,她質疑本港法例過時,視人命如同兒戲。

老婦月初大埔被撞
警方表示,上水警署於本月3日下午5時許接報,指汀麗路近太平工業園發生意外,一名姓曾青年(18歲)騎單車沿汀麗路駛往太和村期間,在上址疑撞倒徐婦。救護員到場把徐婦送往威爾斯醫院治理,於當晚10時證實不治。案件列作致命交通意外,由新界北總區交通部特別調查隊第2隊跟進,調查仍在進行中,暫未有人被捕。

有資深交通警務人員表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較嚴重的危險駕駛罪只限於機器推動的車輛,不包括單車,若涉及單車的意外,警方多以「不小心騎單車」控告,罰款了事。

類似案件曾判囚4月
香港律師會副會長熊運信指出,就算警方以較輕的「不小心騎單車」控罪檢控,到上庭階段,檢控官仍有權根據案情,改控以其他較適切的控罪。他表示,就算《道路交通條例》不包括單車,控方仍有其他法例可援以檢控,決定以何罪名控告疑犯時,其駕駛的交通工具並不重要,重點是疑犯對他人造成的後果。他舉例,就算有人以小販手推車撞倒人,亦可被控以不小心駕駛或襲擊。本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亦指出,不管任何交通工具,只要在道路上行走,皆等同車輛,就算疑犯推着的是木頭車,亦不會有所區別。

過去本港亦發生類似事故。去年3月,一名男子於粉嶺騎單車撞倒一名老婦,老婦留醫兩周後不治。男子被控作出不當行為造成身體傷害罪,以及鹵莽踏單車的交替控罪,最後承認騎單車時故意行為不當或疏忽,致事主受傷,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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