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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立案法團及業主委員會之分別

1. 成立方式 
業主立案法團根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第 344 章 ); 
業主委員會則根據大廈公契成立

2. 權責分別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條例成立的獨立法人組織, 由法例賦予相關權責;
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居民組織, 沒有法例賦予權責, 只有大廈公契賦予之權責

3. 任免物業管理公司
業主立案法團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及監督其工作;
業主委員會視乎個別大廈公契有否任免物業管理公司之權力

4. 業主大會及選舉委員
業主立案法團根據《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舉行業主大會及選舉委員;
業主委員會根據大廈公契舉行業主大會及選舉委員

註:
由於大廈公契由發展商篇寫, 而物業管理公司多數由發展商委任, 所以大廈公契部分條文可能對小業主不利,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可根據法律有效管理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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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業主立案法團:權力最大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香港《建築物業管理條例》代表全體業主物業管理權益而成立的法人社團。它能夠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有單獨的訴訟權利,代表全體業主管理公共地方,有權聘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小區或大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1、5%以上業權的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2、20%業權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 

2. 業主委員會:成立廣泛 

它是依據大廈公契而成立的非法人組織,沒有起訴權,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監督物業公司的日常活動,對管理服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3. 居民互助委員會:香港的居委會 

它是由民政事務專員以及大廈的業主和租戶共同組成的非法人組織,沒有獨立的訴訟權,主要職責是促進住戶的相互溝通,在一定程度上監督物業管理工作,可以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意見。 

在以上三種組織中,由於業主立案法團成立條件較高,而且是法人組織,權力很大,對負責人的專業水平要求較高,所以全香港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小區不多;廣泛成立的是業主委員會,而居民互助委員會相當於我們的居民委員會,強調的是社區互助事務。 

香港的物業管理費用模式主要是代理人制。即管理費用=成本支出+酬金,酬金可以按固定數額提取, 

也可按比例提取。一般的提取比例是10~~15%,住宅的比例是10%,商業的比例是15%。另外,物業管理費也有採用包乾制的。香港是一個市場經濟相當發達和完善的地方,物業管理行業的競爭也相當劇烈,大到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小到日常管理中材料的採購,均廣泛採用物業管理招投標機制,因此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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