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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頭起皮削肉拆骨 疑兇自言太變態
碎屍棄屍 超恐怖12小時
7/2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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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丁啟泰曾被警方蒙頭帶到石硤尾街市進行案情重組。

【本報訊】16歲援交少女王嘉梅遭謀殺肢解案,24歲被告丁啟泰向警方自揭怵目驚心12小時的剖屍棄屍過程。他用菜刀先頸放血,然後大刀劈開頭顱,復劏肚扯出內臟斬成小件,又起皮削肉,分批丟落廁所冲走,再拆去胸骨及斬斷四肢殘骨。丁在過程中還帶着頭顱乘巴士往九龍城碼頭掟落海,殘骨則混入石硤尾街巿豬肉檔的豬骨籮,返家清洗單位毀滅證據後,冲凉安然入睡。丁不諱言向警方說:「成個過程我覺得太變態!」記者:梁瑞珮

該宗謀殺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辯方庭上指,被告已承認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名。控方則繼續播放被告丁啟泰與警長談啟泰的錄影會面。被告詳細講述他自去年4月27日約下午4時醒來,赫然發現援交少女王嘉梅已死,至翌日凌晨3時許,先後約共12小時,一幕一幕駭人聽聞的肢解棄屍過程。

警方去年曾派蛙人到九龍城碼頭潛水搜索王嘉梅的頭顱,惜無所獲。
探員案發後在石硤尾街兇案大廈附近沙井撿獲碎肉。



慘遭肢解的援交少女王嘉梅。
「啲肉拆出嚟冲落廁所」
「我行埋去,諗咗一陣間,大約企咗5至10分鐘,跟住就將佢條屍搬咗入廁所,擺咗喺地下……」一切就這樣開始。被告取出一把家用斬雞菜刀,赤膊及無戴手套,徒手微托王的軀體,一刀落喉嚨位置,進行放血。「大概放咗兩、三個字,跟住見佢冇乜血流個陣,就再攞埋砧板,攞喺要斬個位置嘅下面,首先將個頭斬出嚟……,劈落去,面向下,斬咗五下度,就甩咗出嚟啦!」被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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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繼而用刀切爛王的衣服,用爛布蓋着頭顱,再用黑色膠袋袋好,放埋一邊。「跟住再將手腳斬出嚟,斬到一嚿一嚿,逐嚿逐嚿將啲肉拆出嚟,切到一嚿一嚿,幾嚿幾嚿冲落廁所。」

被告講述,用砧板墊底,雙腳從大髀位置斬落去,雙手則從肩膊落刀,「把刀慢慢切,切到掂到啲骨先,跟住劈落去斷開。」大髀要斬四至五刀,手臂較幼,兩至三刀已斷。

「見人哋斬豬肉都係咁」
接着開始處理內臟,「中間位攞刀開啲肉,由條頸開始切落去個肚臍度,見到啲腸,唔知邊個係心邊個係肺,成嚿扯晒出嚟,切開一段一段,逐啲逐啲冲落廁所。」他大概花了10分鐘扯出內臟,再用10分鐘切碎及冲入廁所。

然後處理軀體的肉,被告表示,先拉起人皮,打橫一刀一刀切入起出整塊皮,然後切碎冲落廁所,再慢慢削肉,同樣切三至四件便冲掉一次。
他坦言:「皮下有脂肪,啲皮好難切,試過連皮切,但起唔到……,我見人哋斬豬肉都係咁樣,我就想試吓咁嘅方法。」削掉王身軀的肉,已晚上8時許。

稍後,他開始處理骨骼,當中尾龍骨最硬,難以斬斷,肋骨則用刀尖位「慢慢咁樣剁佢出嚟」,有超過20條。至於四肢,同樣先起皮削肉,又斬斷所有手指及腳趾,逐隻冲落廁所。「腳趾公可能粗得滯斬唔到,就盡量將啲皮起咗出嚟,等人望落去唔似人腳,變咗好似豬腳咁。」他盡量收拾碎骨,丟廁所冲走。

完成肢解後便棄屍。被告清洗雙手後,用紙袋載着頭顱,約於晚上10時乘巴士往九龍城碼頭,把頭顱連膠袋倒入海中。被告稱:「望咗一陣,冇異樣,冇話浮返上嚟就走。」

殘骨放入街市豬骨籮
下一步被告返家後把殘骨塞入水桶,分兩輪潛入石硤尾街巿的豬肉檔,把人骨倒入豬骨竹籮。第一輪使用膠袋載殘骨,第二輪完全無遮無掩。
走了兩轉後,他着手毀滅家中證據,包括踩爛水桶,清洗沾有血迹的枕頭及床褥,再用鉸剪剪毀,然後把所有證物、菜刀及砧板等分批棄掉,部份棄於大廈垃圾籮,部份棄置街上。他用鉸剪剪碎王穿的布鞋、手袋及證件,銀包內有3,400元則據為己有。他拿了3,200元往的士高玩樂,餘下200元留作交租。

最後清洗單位,他多次用布抹地及抹淨沾有血迹的床,又用花灑洗廁所。「抹完再開花灑射一次,所有窿窿罅罅全部射過,……清潔程序係大概做到凌晨3點鐘……,跟住我去冲凉,換番件衫,鋪番好(張床)之後就開始瞓覺。」這樣,被告完成他口中的變態毀屍滅迹過程。案件編號: HCCC252/08

被告描述驚心12小時

2008/04/27 約下午4時
被告發現王嘉梅已死,決定搬屍入廁所
 
約下午4時15分
被告替王嘉梅放血後,開始刀劈斬頭,然後起皮削肉
 
約晚上11時
被告用紙袋載着王的頭顱,乘巴士抵達九龍城碼頭掟頭顱落海
 
2008/4/28 約凌晨零時
被告兩度手拎水桶,往石硤尾街巿倒殘骨入豬肉檔的豬骨籮
 
約凌晨3時許
一輪毀屍滅迹,被告清洗單位後,冲凉準備睡覺
資料來源:被告警誡錄影會面供詞

突爆「拎住頭」嚇窒警員

【本報訊】被告丁啟泰最初聲稱把王嘉梅如「紮糉咁紮住」全屍掟落海,更進行案情重組,往石硤尾街巿指出取發泡膠箱、垃圾袋及手推車等位置,一一點出來。然而,當警務人員與他進行第七次錄影會面時,丁突然一句:「我當時係拎住嗰位死者嘅頭!」確實有點「嚇窒」負責接見他的警務人員。

投訴遭警毆打恐嚇
錄影中,警長談啟泰針對被告所指棄全屍的步行路線圖,質疑該可能性不大,要求被告澄清,又查問他手攜何物。詎料被告突說:「我當時拎住嗰位死者嘅頭。」談似乎遭「嚇一嚇」,即追問:「你可唔可以重複講一次?死者個頭?淨係個頭?咁個身體其他部份去咗邊度?」

辯方指,被告由被捕至羈押期間,多番遭警員毆打及恐嚇,包括威嚇會控告他的朋友謝彥德,才令被告肯作出招認。談警長否認有毆打被告及威逼利誘,又指直至被告在第五次錄影會面中講及碎屍,才知道被告之前錄影會面所講的大部份內容是虛假。

辯方又質疑,既然被告已招認肢解,警方是否有必要要被告再詳細交代碎屍經過,認為警方的問法,是要令陪審團對被告產生偏見。談堅稱:「當時覺得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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