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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圖書證違例 館方嚴格執行
 (明報)2010年11月28日 星期日


【明報專訊】屬法例一部分的《圖書館規例》,一直清楚列明不得借出或轉讓圖書證,即不得以他人圖書證借書,但不少家長會持子女的圖書證借兒童書,家傭也會持僱主圖書證代為借書,公共圖書館職員一直以來採取「方便他人」的做法,酌情容許借書者用親屬的圖書證借書,但康文署    最近發出內部文件,自下月1日起要求職員遵守規例,首3個月為寬限期,此後便要嚴格執行。

寬限3個月 職員沒酌情權

本報接獲署名「一群公共圖書館職員的前線職員」的電郵指出,早前有市民向申訴專員投訴公共圖書館違反有關規例,署方一直視借用他人圖書證為「委託」,不屬於規例所指的「借出」和「轉讓」,但諮詢律政司    後,結論是規例並無賦權予持證人「委託」他人代為借書,包括父母代子女借書。圖書館職員在執行此條例時也沒有酌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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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接獲署名「一群公共圖書館職員的前線職員」的電郵指出,早前有市民向申訴專員投訴公共圖書館違反有關規例,署方一直視借用他人圖書證為「委託」,不屬於規例所指的「借出」和「轉讓」,但諮詢律政司    後,結論是規例並無賦權予持證人「委託」他人代為借書,包括父母代子女借書。圖書館職員在執行此條例時也沒有酌情權。

康文署於是在內部發通告通知職員,下月1日起遇到上述情况,要向對方解釋這是違法行為,並派發有關宣傳單    張,但首3個月寬限期會繼續容許以他人借書證借書。發電郵給本報的人指出,既然已確定借用他人圖書證是違法,但又容許有3個月寬限期,而圖書館職員並未獲賦予酌情權,質疑此舉等同要前線員工助長「知法犯法」。康文署發言人回應說,已接獲有關《圖書館規例》的法律意見,現仍在研究如何執行建議,若改變現行措施會帶來影響,署方會盡量加強宣傳和讓市民有充分時間了解和適應。

根據《圖書館規例》第132AL章12條,借用人不得把其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分證借出或轉讓予其他人,但沒有列明罰則。不過,規例規例第132AL章22條亦列明,圖書館長如認為圖書證或圖書館適用身分證的持有人已違反規例,可取消該圖書證,或在指明時間內或永久吊銷該圖書證;而未經圖書館長准許,有關人士不得再提出申請。

父母難用子女證 易惹爭拗

一名公共圖書館職員向本報證實,有關內部指令會在12月1日開始執行。她說,前線員工普遍知道禁止借用他人圖書證的規定,但若只是親屬間借用圖書證,多會通融,然而朋友間借用通常都不行,「例如男人用女人名嘅圖書證就多數會問」。

她認為,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可避免灰色地帶,但估計必會引起更多爭拗, 「阿媽拎個仔張圖書證來借兒童書畀個仔睇,以前都通融,家唔得,實嘈啦」。她亦關心執行上會遇到困難,「圖書證上無相片,根本認唔到借書嗰個係咪持證人,咁係咪要逐個查身分證?」

一名經常到公共圖書館借書的市民杜先生說,過去也不時借用女友的圖書證,一人持兩證共可借12本書,圖書館職員從沒過問。若日後圖書館要嚴格執行不可借用圖書證,他會無奈配合,「唔想圖書證被取消」。

明報記者 馮樂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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