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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A  PDF 標題: 《水務設施規例》 憲報編號: E.R. 2 of 2012
附表: 2 條文標題: 版本日期: 02/08/2012
[第19條]
第1部

喉管及裝置

1. (1) 淡水消防供水系統裏的喉管,必須以鑄鐵、鋼或銅製造。
(2) 鹹水消防供水系統裏的喉管及裝置,必須以水務監督在諮詢消防處處長後認為適當的材料製造。
(3) 淡水內部供水系統裏的喉管,必須以鑄鐵、低塑性聚氯乙烯、聚丁烯、鋼、銅、聚乙烯、高密度交聯狀聚乙烯或氯化聚氯乙烯製造。 (1994年第673號法律公告)
(4) 鹹水內部供水系統裏的喉管,必須以鑄鐵或低塑性聚氯乙烯製造。

2. 任何喉管的直徑不得少於20毫米,但如管道短而只供應一個取水點的支管的直徑則可為15毫米。

3. 任何喉管不得折曲或弄彎,以致縮短水路或更改任何部分喉管的內直徑。

4. 直徑少於40毫米的喉管,必須以慢彎改變方向,並不得使用彎頭。

5. (a) 鑄鐵喉管必須符合BS 4622有關灰口鐵喉管及BS 4772有關延性鐵喉管的規定,但可加裝認可設計的機械或自動接頭。
(b) BS 4622的鑄鐵喉管及BS 4772的延性鐵喉管,必須屬於適合功用所需的種類。

6. (由1992年第320號法律公告廢除)

7. 與鑄鐵喉管一同使用的鑄鐵裝置,必須符合BS 4622有關灰口鐵裝置及BS 4772有關延性鐵裝置的規定,但可加裝認可設計的機械接頭。裝置必須屬於適合規定功用的種類。

8. (由1977年第252號法律公告廢除)

9. 鋼管必須─
(a) 鍍鋅;
(b) 符合BS 1387有關“中級”管及管形的規定;及
(c) 如屬淡水內部供水系統的喉管,須以水務監督批准的低塑性聚氯乙烯為內搪層或聚乙烯為內搪層。 (1994年第673號法律公告)

10. 與鋼喉管一同使用的韌性鑄鐵裝置必須鍍鋅,並符合BS 143及1256有關韌性鑄鐵及鑄銅合金喉管裝置的規定。

11. 與鋼喉管一同使用的鍛鐵或鍛鋼裝置必須鍍鋅,並符合BS 1740第1部有關鍛鐵喉管裝置的規定。

12. 低塑性聚氯乙烯喉管及裝置必須符合BS 3505有關“D”類管或相等的規定。

13. 加裝螺絲接頭的銅喉管,必須符合BS 2871第2部有關一般用途的銅管(粗管)的規定;其螺釘則必須符合BS 61有關銅管螺紋的規定。

14. (由1992年第320號法律公告廢除)

15. 按照BS 61表1規定擰進銅喉管的鑄銅合金裝置,必須符合BS 143及1256有關韌性鑄鐵及鑄銅合金喉管裝置的規定。

16. 以壓合裝置或毛細裝置接合或以青銅或氣焊方式焊接的銅管,必須符合BS 2871第1部的規定。

17. 毛細裝置或壓合裝置必須符合BS 864第2部有關銅及銅合金毛細裝置及壓合裝置的規定,而在地底鋪設的喉管的壓合裝置,必須為B型。

18. 聚丁烯喉管及裝置必須符合BS 7291第1及2部。 (1994年第673號法律公告)

19. 聚乙烯喉管必須符合BS 6730及BS 6572。 (1994年第673號法律公告)

20. 高密度交聯狀聚乙烯喉管及裝置必須符合BS 7291第1及3部。 (1994年第673號法律公告)

21. 氯化聚氯乙烯喉管及裝置必須符合BS 7291第1及4部。 (1994年第673號法律公告)
(1977年第252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20號法律公告)
第2部

水龍頭及閥門

1. 一般螺旋型及公稱大小不超過50毫米的排水龍頭及斷流閥,必須符合BS 1010第2部有關排水龍頭及斷流閥的規定。

2. 非一般螺旋型的排水龍頭及斷流閥,必須可以抵抗最少2000千帕斯卡的壓力,而每個閥門、軸梗、其他內部零件及其主體(凡排水龍頭或閥門的公稱大小不超過50毫米者),必須用抗腐蝕的合金製造。

3. 公稱大小為50毫米或以上的泄水閥,必須按照該閥在操作狀態下將會承受的壓力,符合BS 5163有關作PN 10或PN 16水務設施用途的泄水閥的規定。

4. (1) 屬“活塞”型而公稱大小不超過50毫米的浮球閥,必須符合BS 1212第1部有關浮球閥的規定,並須符合下列規定─
(a) 閥門必須裝上以適當硫化橡膠或其他同樣適當材料製成的墊圈,而墊圈必須裝入擰進活塞的內凸緣蓋內;
(b) 閥身及活塞必須以抗腐蝕的合金製造,而槓杆必須以抗腐蝕的合金或銅製造,並有足夠剛度,在操作狀況下不會永久折曲。 (1992年第320號法律公告)
(2) 非“活塞”型的浮球閥必須穩定及適當,並符合下列規定─
(a) 高壓閥門在1400千帕斯卡的壓力測試下必須閉合,中壓閥門須在700千帕斯卡的壓力測試下閉合,低壓閥門須在300千帕斯卡的壓力測試下閉合;並非具有可互換孔口座的閥門,必須在裝置主體上分別鑄上或印上“H.P.”、“M.P.”或“L.P.”字母,而在閉合狀態時,必須可抵抗2000千帕斯卡的壓力;
(b)-(c) (由1992年第320號法律公告廢除)
(d) 公稱大小超過50毫米的黑色金屬閥門,入口必須設有符合BS 4504第1部表16規定的凸緣,並必須按照BS 4164的規定,以浸漬方式防止腐蝕,或按照BS 1387的規定,以鍍鋅方式防止腐蝕,而操作表面必須全部有抗腐蝕的合金為內搪層或覆蓋,孔口座則以抗腐蝕的合金製造。
(3) 公稱外直徑不超過300毫米的浮球閥浮體,必須符合BS 1968有關銅浮體或BS 2456有關塑膠浮體的規定。
(4) 浮球閥如固定裝設於蓄水池時,孔口大小、浮體大小及槓杆長度必須成一定的比例,以致浮體浸入水中不超過一半時,該浮球閥在可能需要操作的最高壓力下必須封閉入水。

5. 安裝於蓄水池的浮球閥或浮體操作閥,必須牢固及堅固地裝設於該蓄水池的吃水綫以上,並需有不連接於入水管的獨立支撐(該入水管本身牢固,及堅固地裝設於蓄水池者則屬例外),使其位置在蓄水池蓄水至溢流水位時,閥身任何部分均不會淹沒於水中。

6. 若浮球閥或浮體操作閥被安排裝上喉管以便在蓄水池溢流水位以下排水進入蓄水池的,則須在閥門的出水井內設置通氣孔,位置須高於該水位,大小則必須足以防止用水經該閥門作虹吸式倒流。

7. 浮球閥不得安裝於儲存熱水的蓄水池。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8. 閘閥必須符合BS 5154有關一般用途的銅合金閘閥的規定。

9. 除獲水務監督書面許可外,不得使用有螺紋接駁的裝置或任何利便連接橡膠或其他種類韌性軟管的器件。

10. 使用於鹹水的排水龍頭、閥門及閥用浮體,必須盡量符合適用於淡水裝置的英國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此外,該類裝置必須以可抵擋鹹水腐蝕作用的材料製造。

11. 除非按照第21條的規定經過測試,或獲水務監督批准,否則不得安裝或使用排水龍頭或閥門。 (1992年第320號法律公告)
(1977年第252號法律公告)
第3部

冷水蓄水池

1. 除獲水務監督書面許可外,不得安裝或使用儲存冷水的蓄水池,而最大的許可容量由水務監督指明。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2. 蓄水池必須不滲水、有足夠強度、適當支撐及以混凝土、鍍鋅軟鋼或其他認可材料建造。 (1992年第320號法律公告)

3. 容量不超過5000升的軟鋼蓄水池,必須符合BS 417第2部有關鍍鋅軟鋼蓄水池的規定。

4. (a) 蓄水池必須設置在能使存水受到污染的危險減至最低的地方,並須安裝適當的緊合而可上鎖的但非不透氣的水池蓋。水池蓋必須放在適當位置以利便檢查與清洗。
(b) 凡非飲用水蓄水池所處位置與可飲用水蓄水池毗鄰時,兩個蓄水池中間須留有空間。

5. 如利用水壓供水,蓄水池必須安裝由浮球閥控制的入水口,如屬泵壓供水,則須有自動控制開關。當儲水的水平在溢流管倒拱以下25毫米時,浮球閥或控制開關必須切斷供水。入水管倒拱或浮球閥出水口與溢流管頂部相距不得少於25毫米。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6. 每個蓄水池須裝有較入水管大一個商品管徑、在任何情況下直徑不少於25毫米而伸展至一個顯眼位置終止的溢流管。溢流管不得接駁至排水渠、下水道或其他蓄水池的溢流管。

7. 每個蓄水池的出口必須設有斷流閥,並須有排水管的設備,以便排清蓄水池內存水。

8. 未經水務監督書面許可,儲存由水務設施供應的淡水的蓄水池,不得進行接駁以致該池可被用來儲存由水務設施以外系統所供應的用水。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9. 蓄水池的安裝,必須使人容易通往進行清洗或修理。凡蓄水池安裝於建築物內,及由於可用淨空有限,蓄水池固定的地方,與天花板或屋頂底面相距間隙有限時,必須使用可快捷拆除的裝置,使其能容易被除去作清洗及修理用途。

10. 所有蓄水池必須備有牢固的永久梯子或隨時可用的活動梯子作為安全通道。
(1977年第252號法律公告)
第4部

熱水器
(1999年第109號法律公告)

1. (1) 在符合第(2)節的規定下,熱水器須由冷水蓄水池獲得供水。
(2) 如獲水務監督的書面許可,下列類型的熱水器可直接接駁至總水管─
(a) 非壓力式熱水器,而在入口控制閥以外的水流不得受阻;
(b) 附設水箱式熱水器;
(c) 即熱式熱水器,熱水器保證試驗壓力最少為熱水器靜水壓的1 1/2倍;
(d) 符合《電氣產品(安全)規例》(第406章,附屬法例G)所訂安全規格的無排氣管儲水式電熱水器。 (1999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3) 凡熱水器直接接駁至總水管─
(a) 熱水器的每一個取水點,比熱水器所供應的容器頂端的最低部分須高出不少於15毫米;
(b) 如屬燃燒氣體的熱水器,熱水器的構造必須使氣體不會洩漏進水中;
(c) 如屬用電的熱水器,熱水器的構造必須符合有關的英國標準。

2. 凡安裝有混合閥、淋浴裝置或冷熱水混合器時,這些裝置的冷水供水,須來自供水予熱水器的同一冷水蓄水池或總水管,而安裝方法,必須使在供水中斷時,熱水水流比冷水水流較早停止。

3. 除第1(2)(d)段指明類型的電熱水器外,儲水式的熱水器,必須在最高點設有獨立排氣管,此排氣管須連續向上伸展,不受障礙,並在蓄水池之上保留足夠高度,可供排氣及防止熱水從該處不斷流出。 (1990年第286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32號第48條)

4. 凡水龍頭或其他排水裝置(但用以將系統內的水排清,作清洗或修理用途而附有可移動栓的螺旋塞除外),不得接駁至低於熱水鼓頂部的熱水系統的任何部分,以致熱水鼓內存水水位降低。

5. 用作輸出熱水的水龍頭,其安裝位置與熱水器或熱水箱、水鼓或水缸,或與流出及回流系統的距離(沿水龍頭獲供水喉管的軸心量度),不得大於以下列表所顯示的該喉管任何部分的最大內直徑的適當距離─
列表
喉管最大內直徑
距離(米)
(a) 不超過20毫米 ................................................................
12
(b) 超過20毫米,但不超過25毫米 ....................................
8
(c) 超過25毫米 ....................................................................
3

6. 如熱水器沒有止回流閥的裝置,必須於熱水器入口安裝活皮心水閥;但這項規定不適用於沒有獨立排氣管的儲水式電熱水器。 (1990年第286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32號第48條)

7. 用以輸送熱水的喉管,必須以鍍鋅鋼、銅或某種抗腐蝕的合金製造:
但內直徑不少於50毫米的鑄鐵管,如已有配備適應其膨脹者,則可使用。 (1992年第320號法律公告)

8. 容量不少於100升的熱水鼓或水缸─
(a) 如以軟鋼製造,必須符合BS417第2部有關鍍鋅軟鋼蓄水池、水缸及水鼓的規定中,關於水鼓或水缸(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規定;及 (1999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b) 如以銅製造,必須符合BS 699有關住宅用銅水鼓或BS 1566第1及2部有關銅製間接水鼓的規定。

9. 儲水式或熱能轉換式熱水器,必須分別符合BS 3456第102部第102.21條有關固定非即熱式電熱水器或BS 853有關熱能轉換式熱水器的規定。 (1999年第106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32號第48條)

10. (由1992年第320號法律公告廢除)

11. (由1999年第106號法律公告廢除)

12. 裝有儲水式電熱水器的系統,必須設有─ (2000年第32號第48條)
(a) 在熱水器頂部以上位置的供水管分出的支管或其他器件,以防止供水來源中斷時,水從熱水器倒流;
(b) 符合BS 6282規定的防真空閥或其他器件,以防止加熱後的水藉虹吸作用倒流至供水管;及
(c) 一個容器,以容納受到設於熱水器入口的止回流閥或類似器件的壓抑而膨脹的熱水。 (1990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1977年第252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09號法律公告)
第5部

沖廁器具

1. 沖廁水箱必須為無閥虹吸式,但獲水務監督另作批准者,則屬例外。另須在容易接觸的位置裝設斷流閥,以便控制水箱的供水。

2. 水廁設備及污水盆的沖廁水箱,必須可以在該等設備每次使用時,排放不少於7.5升但不多於15升的沖廁用水。 (1999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3. 槽式水廁及尿廁的沖廁水箱容量,須由水務監督批准,並須符合下列條件:即如屬槽式水廁,就每米槽道而排放的沖廁用水不少於9升;如屬尿廁,每廁盆或廁坑不少於4.5升;如屬槽式尿廁,則每米槽道不少於4.5升。

4. 沖廁喉管的內直徑須符合下列規定─
(a) 就水廁設備、槽式水廁及污水盆而言,不少於30毫米;
(b) 就尿廁(槽式尿廁除外)而言,每個廁盆及廁坑,不少於15毫米;及
(c) 就槽式尿廁而言,每米槽道不少於15毫米。

5. 除獲水務監督書面許可而安裝的自動沖廁系統外,所有沖廁器具必須由人手操作。如屬自動沖廁系統,其控制方法、沖廁用水量及次數,須由水務監督決定。

6. 人手操作的沖廁水箱,必須設有可於2分鐘內重新注滿水箱的浮球閥。

7. 在所有情況下,沖廁水箱須由蓄水池供水,而該類蓄水池不得用作供水予其他器具、用具或裝置。每個該類水池須裝設合適的緊合水池蓋,並有適當通道,方便進入及清潔水池。

8. 沖廁水箱必須在顯眼位置設有溢水口以作排放溢水。

9. 不得使用沒有沖廁水箱的沖廁器具。
(1977年第252號法律公告)
第6部

浴缸、盥洗盆及洗滌盆

1. 浴缸、盥洗盆或洗滌盆的入口,必須與其出口分開及不連接,而用以排清該類浴缸、盥洗盆或洗滌盆內用水的出口,須設有合適的及容易接觸的不滲水活塞或其他同樣適當的器具。

2. 浴缸、盥洗盆或洗滌盆的熱水或冷水入水點的水位,必須高於溢水口的水位,或如無溢水口時,則須高於該浴缸、盥洗盆或洗滌盆的最高邊綠。

3. 供水予坐盆、坐浴盆、污水盆或泄水槽或類似器具,如其入水口可能會被水淹沒,須設置─
(a) 只供水予該類器具的蓄水池;
(b) 只作沖廁用途的蓄水池;或
(c) 只供水予該類器具的熱水配水系統。

4. 所有供水予浴缸、盥洗盆、洗滌盆或類似器具的水龍頭,須在容易接觸的位置裝設斷流閥,以控制各裝置或供水予一系列裝置的支管的供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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