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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僭建釘契 前高官有計
(經濟日報)2011年5月26日 星期四
【經濟日報專訊】僭建風波愈演愈烈,04年推出先發警告、後再釘契的執法措施,阻嚇力幾近蕩然無存,被釘契僭建樓繼續交投不絕。當年為修例加入上述措施四出「解畫」的前屋宇署署長鄔滿海(Marco),接受本報專訪時坦言,措施未達預期成效,要解決「有令不依」困局,政府應考慮採取更強硬措施,包括研究物業需盡拆僭建物才可買賣。
面對昔日上司(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 局長孫明揚 )被揭寓所有僭建物,Marco回應記者時,沉默一會後,只有一聲慨歎。
警告後釘契成效差 始料不及
本港存在數以十萬計的僭建物,猶如「都市炸彈」,為市民帶來潛在危機,當局遂於04年底推《建築物修訂條例》,規定屋宇署可向業主發警告通知,若業主60天限期內未拆卸僭建物,單位將被釘契,但不需負上刑責。
Marco當年推銷此措施時,曾指出釘契令買家知道物業僭建情況,預期業主更願意在買賣物業前拆除僭建物。然而,他完全無想過措施落實多年後,成效與當年預計有很大差距。
「當年的設想,是在不影響樓宇買賣下能具阻嚇作用,一方面讓新買家知所趨避,因當局相信釘契是會影響物業價值和轉讓機會,故業主出售前亦會拆除。」他並不否認,當年不禁制僭建樓轉售,因社會上有很大反對聲音。
「我一直相信大多港人是奉公守法,但亦估不到措施運作數年後,社會上部分人對僭建物的取態,原來不覺得是大問題,當年修例加重違規罰款,他們也不遵從清拆令……對此我確實有少許失望!」
否認當年低估問題 力度不足
撫今追昔,他並不同意政府當年低估僭建物問題的嚴重性,以及釘契措施推動業主的力度:「始終要大家覺得僭建是否嚴重的問題,而政府又可以撥出多少資源和人手去處理。」
僭建物愈揭愈多,鄔滿海坦言,既然屋宇署把將警告通知釘在土地註冊處 註冊(即釘契),對不出售單位業主儼如隔靴搔癢,即使物業買賣雙方亦視若無睹,他認為,政府應採取更強硬手段,如立法規定有關物業不完全拆除僭建物,便不准在物業市場轉售,但這要社會上取得共識。
不過他又補充,現時不少屋苑公用地方有僭建物,需要整體業主履行拆卸責任,故當局制定限制轉售措施前,應要再作斟酌:「如限制只針對個別物業,但屋苑公用地方的違規建築,亦要設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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